王先利抢劫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34
罪犯王先利,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先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先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先利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先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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