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炳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4
罪犯唐国炳,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国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2010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罪犯唐国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国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