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正永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3
罪犯冉正永,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正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正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获监狱表扬。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正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正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