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利平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任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任利平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利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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