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全盗窃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3
罪犯吕忠全,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忠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2010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2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忠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忠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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