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春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1
罪犯陈志春,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8年1月1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11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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