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厚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获综合记功。另查明该犯系数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厚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厚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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