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9
罪犯黄勇,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勇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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