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冬冬强迫卖淫、故意伤害、强奸、抢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8
罪犯郭冬冬,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案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郭冬冬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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