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顺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28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家顺,小名王阿东,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荣,贵州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礼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顺及辩护人郭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家顺因长期照料瘫痪在床的继母李某甲而心生厌倦。2014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王家顺在外酒后回到家里,被害人李某甲要求王家顺给其换尿片,王家顺遂产生杀害继母李某甲的念头,尔后,王家顺将李某甲所盖的被子、衣服等物品铺垫在地上,将李某甲掀翻到地,并用菜刀砍向李某甲的头部,因李某甲咒骂,其又用双脚连续踩踏李某甲的颈部、胸部及下阴部,直至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王家顺以继母李某甲摔死为由,通知家人并清理作案现场。后因家人到场怀疑死因报案而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家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王家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家顺对起诉书指控致继母李某甲死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以本案王家顺系初犯,因家庭亲情之间产生的矛盾引发,应予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案发后,王家顺在家人怀疑其继母的死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仍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王家顺从轻减轻处罚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家顺与被害人李某甲系继母、子关系。2014年1月18日李明珍不慎摔伤腰部后即卧床不起,王家顺一直照料瘫痪在床的李某甲。2014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王家顺在村上磨刀石组喝酒及赌输钱后回到家中,被害人李某甲要求王家顺给其换尿片,王家顺不耐烦,遂产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尔后,王家顺将李某甲所盖的被子、衣服等物品铺垫在地上,将李某甲掀翻到地,在旁边的电视柜上拿得一把菜刀砍向李某甲的头部,因李明珍咒骂,其又用双脚连续踩踏李某甲的颈部、胸部及下阴部,直至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王家顺以继母李某甲摔死为由,通知家人并清理作案现场。后因家人到场怀疑李某甲死因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家顺在公安、检察机关共作了十一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把我老妈李某甲杀死了被带到公安机关来的。去年(2013年)的腊月十八她不小心摔到腰至今一直瘫痪在床,大小便不能自理,都是在床上睡起吃睡起拉,我一直照管她至今,又臭又脏。昨天(2014月3月12日)我到我们村上磨刀石组去吃酒,晚上就在磨刀石组赌钱,一直赌输得只剩5元钱后就在磨刀石吃宵夜,当时喝了大约一斤白酒,到家时大约一点钟左右,我烧好一壶水后到我妈睡的房间,看到她正仰着躺在床上,她喊我给她换尿片,我当时厌烦了就想把她整死算了。我走到她床边把床拉斜着,把床上的两床被子拉下来铺在地上,把电热毯拉下来铺在被子上,接着又把我妈的一些衣服和枕头一起拉下来铺起(目的是为了下场不留下痕迹)。然后我把我妈从床上掀摔下床来,她摔到地上后喊救命,我就在旁边的电视柜上拿得一把菜刀,用双手拿刀朝我老妈的头上太阳穴砍去,一边还说:“我看你死不死”。当时血喷出来了,喷到挨着床边的墙上,我老妈就骂我。当时我看到她还没有死,就用我的右脚踩她的喉结处,用左脚踩她的下阴处,整个人站在她身上使劲踩。她还在骂我和喊救命,踩了大概二十分钟的样子她就断气了,死的时候大约是1点30分。然后我打电话给我们组长陈中祥和陈老明说我家出事了,我妈摔死了,喊大队(村)的干部来。接着我又回到坎上的老房子准备喊我堂兄弟王家任来帮忙处理现场。当时正好我老婆卢定珍也在,我给他们说出大事了,我把我老妈杀了。他们说:“哟!你要着、杀人犯法的,国家不拿你去,小娃转来也要杀你去”。我兄弟王某甲听见了也出来,我喊他们先下去,我又去喊我妹王东秀,给她说:“老妈摔死了,你通知转弟她们”。王东秀说:“她怎么会死,怕不会哦。不是你推她摔死他会死?”。我和王东秀吵起来,我给她说是我杀死的。王东秀就骂我。我就回来了,王某乙没有跟来。我回到我老妈那里时,陈中祥、陈老明、李老平、李宝奎他们也到了。然后我端了一盆水用帕子给我妈清洗我砍的伤口,接着洗我用来砍我妈的菜刀,洗好后把菜刀重新放在电视柜上,接着又抱起我老妈的血染红的被子、电热毯、衣服、枕头扔到我家院坝的马路坎下。随后我叫李宝奎和我一起把我妈抱到床上去,在我睡的那间房间里面的柜子里拿得一把剪刀,把我妈身上的衣服裤子剪开脱下来,用帕子沾艾叶水擦她身上的血迹,擦干净后我叫李宝奎给我妈穿寿衣,还没有穿鞋,这时,我妹妹王大双、王某乙、王转第她们及家人开了一辆车来了,她们来了说你搞这个是犯法的,我们要喊公安局的来,喊法医来验尸。我听见她们这样说后,怕公安局的来发现现场,于是我又进家用水把扫把浇湿后沾了一点煤面用扫把扫墙上和地上的血迹,随后派出所的人也来了。

我杀老妈是因为她摔伤瘫痪后,躺在床上吃喝拉撒,又脏又臭,照顾厌烦了想整死她,好解脱自己。是在一个星期前有整死她的这种想法,当时想用药毒死她,后来想还是不能做,昨晚喝酒来家后糊涂了,把她杀死了。我用刀砍了我老妈太阳穴一刀后,还用脚猛踩他的喉咙是因为见她还没有死,用脚踩让她出不了气,这样踩死她。我记得我砍了一刀,后面砍没有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已经喝酒昏了,砍的部位是太阳穴,具体是左边还是右边记不得了,是否还砍其他地方记不得了。

菜刀是在我妈睡的床旁边的电视柜上得的,洗完刀后又放回电视柜上。是那种不锈钢的,刀把也是不锈钢的,有8公分左右宽,20公分长。

剪刀我用后也放床旁边的电视柜上,不知道还在不在。

我妈死后,我去叫我老婆卢定珍。讲老妈死了,当时她讲有点不舒服,叫我先去叫大叔(王某丙)和二叔(王某甲),她喝点水吃点药就来。我喊他们两个来的时候都是讲我母亲摔死了,当他们三个和我一起到我母亲住的那间房间时,我老婆没有进房间来,王某丙、王某甲和我进去,王某甲进去看见我母亲死的现场后就说,哪里是摔死的,是不是你喝酒以后杀死的。我当时讲是的。王某丙讲我大妹王东秀家离得近,叫她来!我就走到王东秀家喊她。讲老妈摔死了。你打电话跟李宝奎讲。我喊了以后她叫我先来她后面来。我到家得一会儿李宝奎就到了。他就和我一起抬我母亲到床上,我抬头他抬脚,抬成以后我就烧艾水准备来洗我母亲,他们讲叫我拿剪刀剪衣服好洗身上,因为衣服好像没有扣子,我就到房间里的柜子那里得一把剪刀之后就开始剪我母亲的衣服,剪完以后我又剪头发,剪头发和衣服的时候我的手抖好像剪刀刺到肉里面去了,当时李宝奎看见我刺到肉里以后就讲我搞这个要不得。剪完以后我就把剪刀放回柜子上了。隔得半个小时左右,我二妹、三妹王转弟和小双和他们的家人到了。到以后他们就哭。当他们发现我母亲的头部有伤就问我:大哥,你看这个是怎么搞的。我讲是我喝酒拿刀搞的。当时小双和转弟就报警了。我讲是我喝酒拿刀搞的时候,寨上在场的都应该听到的,但是具体是哪些人我讲不出名字了,小双和转弟应该听见的。

二、证人证言

1、庞某某证言,我外婆死在王银贵(王家顺第二个儿子,学名王兆祥)家里面。我外婆应该84岁了,十年前摔伤尾椎骨过,走路一瘸一拐的,今年正月十八晚上再次摔伤同一个位置,一直卧床不起。今天凌晨3点多,我表妹李秋丽从广东电话告诉我外婆过逝了(她是听王银贵讲的,听我妈讲王银贵是听他父亲王家顺讲的),我听到外婆的死讯后去看,见我外婆左耳只有一点了,耳朵上有点血,不是很多,受伤耳朵上面的头部有十多厘米的伤口,很宽、很深。外婆床头的墙上有血,我舅舅王家顺就拿着塑料扫把去扫墙,我三姨妈看见后,发现不对,去制止,当时我已经报警了。我还看见我外婆那间屋里的电视机柜子顶上有一把剪刀和一把菜刀。菜刀的刀把前面有血迹,但是被人用东西擦过了。剪刀上没有什么东西,后我舅舅用木棍把我外婆床上的被子之类的东西钩住往门口路边坎脚丢。丢的被子上也有血迹。我舅舅王家顺不是我外婆生的。我外婆与他人没有什么矛盾。我和我三姨妈对我外婆死因怀疑,我就用我妈电话报警了。

我外婆是我舅舅王家顺养老送终,由于他经济条件差,年龄也60多了不方便照顾外婆,所以让他二儿子王云贵来养我外婆。

2、李某甲证言,知道李某甲死亡是当天凌晨2点过的时候,女婿王银贵(又名王兆祥、王家顺二儿子、当时在浙江打工)打电话告诉的。当时我正在睡觉,他打电话来说他奶奶(李明珍)过世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到李某甲家后,王家顺、王某甲、王某丙、陈老明、陈双喜还有王家顺的老婆卢定珍也在。王家顺给我们说他在磨刀石那边赌钱回来,发现李某甲从床上摔下来死了。具体情况我也没有问他。当时我看见李某甲是躺在被子上的,上半身没有盖什么东西,下半身是把垫在身下的被子转过来搭在下半身的(后来抬的时候发现李某甲下身没有穿裤子),王家顺就叫我帮忙去把李某甲抬到床上。王家顺抬头那边,我抬脚这边,光抬人,没有抬地上的被子,也没有注意看墙上那些地方是否有血迹。抬上床后,按照农村的风俗就要给死者净身、穿寿衣。然后王家顺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拿得一把剪刀来剪李某甲身上的衣服,我好像记得李某甲穿的是两间还是三件棉毛衫,这时我才发现李某甲右边太阳穴处有一道伤口,并且有大量的血迹,已经有点凝固了,当时我认为是李某甲从床上摔伤的口子。根本没有想到儿子会杀自己的老妈。我们把衣服剪开脱下来后,卢定珍就去烧得艾叶水来了。王家顺拿得一块毛巾来开始给李某甲清洗头部的血。他洗完后又叫我帮忙给李某甲穿寿衣,在穿的时候、王东秀、王转弟、王大双他们几家就来了,当时也不得说什么。我帮忙把寿衣穿好后,扣子没有扣。脚上也没有穿什么东西,在给李某甲穿衣服时我对王某甲说:你们去找个门板来,等一会抬到堂屋去。他们去找得门板来放在堂屋里。穿好衣服后,王家顺抬李某甲的头部,我抬脚就把李某甲抬到堂屋的门板上躺着。然后我们这几个人就说大晚上的不晓得去哪里买松香来“浪”棺材。陈双喜说他家有,就回家去拿松香。我对王家顺说:你去把你妈寿衣扣子扣起。找双鞋子给她穿。王家顺就去把李某甲的寿衣扣子扣起,找了一双袜子来给李明珍穿,好像没有穿鞋。陈双喜拿来松香后,我们几个拿柴在门口烧火准备化松香,王家顺把地上的被子、衣服,从李某甲身上剪下的衣服抱出来丢在门口,我们把松香化好拿去“浪”棺材等冷了后,准备把李某甲装棺。这时,王大双三姊妹说:不要忙。我妈死得不明不白。王家顺说:不装,那你就拿去你家埋。王大双他们就和王家顺吵架,王大双她们坚持不让装,说要等到派出所的来,让法医验尸。我们看她们这样吵,就说:既然不装,我们先回去休息。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后来的情况我不知道。

李某甲头部右边太阳穴的位置有伤口。因为没有想到是杀死的,也没有注意看。李某甲的头发被剪过、估计是用剪刀剪的,剪得不很规整,乱七八糟的。死者生前的发型不是当天看到的那样,她生前头发很规整的,头发后面用一个网网罩起,带个毛线帽,与我去抬她上床那天的发型不一样。

3、王某某证言,3月13日凌晨2时许,王家顺到我家门边喊我二奶死了。因为王家顺平时说话不算数,开始我不信,后来王家顺老婆卢家珍也来喊才相信的。我去后,看见我二奶倒在床边地上,他们将我二奶抬上她睡的床进行淋浴更衣,准备装棺,可是二奶家几个女儿不许装棺,她们说要报警。王家顺说二奶是从床上摔在地上死的。王家顺平时对二奶不好也不坏。

4、王某某证言,前天晚上(2014年3月14日)王家顺的继母李某甲死了。大约凌晨一点过钟我听见王家顺家有人在闹,我去看时王某甲已经先到了,我见李某甲倒在王家顺的房子里面,当时王家顺和我们讲,李某甲是从床上掉下来死的。组长陈中祥来之后打电话给李老平、李宝奎、陈老明,王家顺就到门口去喊,我老妈死了,你们大家来看一下,过得不久,王大双、王东秀、王转弟就来了,她们来后就报警了。王家顺平时对李某甲都好,现场没有发现王家顺有异常的地方,和平时一样。只看见李某甲睡的那间房子墙上有血,当时我们都以为李某甲是摔死的,也没有注意那么多,我们还叫王家顺把墙上的血洗了,他才洗的。

5、卢某某证言,母亲(李某甲)是我老公王家顺的继母,她和我们一起生活,住在我二儿子王兆祥盖的新房子一楼。她每天的生活包括吃饭都是我和王家顺照顾,费用是二儿子王兆祥负责。我母亲几年前摔着屁股上的骨头,最近一次是今年正月十九晚上摔的,也摔着同一位置,送去芦山医院照片后,医生说要去贵阳开刀,要花八万块钱,我母亲说不去了,情愿死在家里面。后来请亲戚来包两次草药,包不好就没有包了。我和我老公照顾我母亲都很好的。3月13日凌晨1点过,我在老房子睡觉,王家顺来找我说,老妈摔倒了,可能要死了,叫我去新房子看一下。我去到时,看见李某甲倒在她睡觉的房屋床边,靠头部的地上有一滩血,床上枕头有血。3月12日下午7点过钟,我跟她送吃的,她吃完后我回家,到晚上8点过我身体不舒服就睡觉了,一直到凌晨1点过王家顺来喊我,我跟他说我头昏,等吃点药再去,喊他先叫上大叔、二叔他们去看。随后他就在门口喊大叔、二叔,后来我二叔他们起来以后打电话给家里的亲戚,我邻居三叔娘也来帮忙。我煮艾叶水端到堂屋,王家顺接过去,我站在门口看。旁边来帮忙的人说把人抬上床好拿艾叶水洗,王家顺就走到老妈旁边,抱着她放到床上,把穿着的衣服脱完后自己拿艾叶水跟她洗身上,后来三叔娘跟着我老公帮我母亲换干净的衣物,到了2点过,家中的姑妈、姑爷都来了,他们去看完老妈的尸体后还有老妈住的房间,就说老妈死得不正常,要打电话通知公安局的来看,我老公说“人又不是我杀的,你们要报警就报,来了我也不怕。”

新房有两把菜刀,一把是我们本地自己拿铁打的菜刀,刀是黑金属色的,刀柄是木的。刀身有12厘米长左右,手柄有5至6厘米长,刀有9厘米左右宽,另外一把是不锈钢的,刀是银白色的,比那把铁刀要长要宽一点,铁刀以前放在楼梯间那里,已经很久没有看见那把刀了,不锈钢的菜刀,前几天还拿来用,就放在电视柜那里。李明珍丧事是我儿子王兆祥操办的。

6、王某某证言,我和我哥王家顺是同父异母兄妹,自从我记事以来,我哥和我妈这几十年来的关系一直都不好,我哥待不得我妈。特别是我妈正月十八左右摔倒后,一直躺在床上,他都不拿东西给我妈吃,说吃后拉屎拉尿在床上不好招呼,也不准我们拿东西给我妈吃,说有谁拿给她吃就让我们抬我妈去我们家里招呼,还骂我们,后来我们都不敢来看我妈了。我们是前天晚上知道我妈死的,是我女儿李秋丽打电话说的。我们来到时,看到我妈躺在她床上,衣服是平时穿的衣服,裤子是寿裤,头部有一块包头部的帕子盖在脸部,其他没有盖住的部位有血,她的一双手上也有血,我因为怕没有走近看。王家顺没有说我妈是怎样死的,我们也没有问,只是王家顺一直催我们说不要哭了,赶快给我妈洗一下,好装老木后料理后事。后来我妹王转弟她们看见墙上我妈睡的那个位置有血后才喊报警。我们来时王家顺穿一件棕色的外套。当时没有任何异常。在等警察来的过程中我哥自己一个人抱起平时给我妈盖的被子、电热毯、衣服等全部丢到门口的路边。

7、王某某证言,(2014年3月13日)我接到李小丽(王东秀的女儿)电话说我妈死后,我和丈夫卢元明到我姐王东秀家叫上姐夫李宝兴一起去看,怕宝兴哥不去我们讲不赢王阿东(王家顺小名),我们到时,我母亲躺在床上的,她睡的床原本是挨着墙的,来时已经搬动过是斜起的,左边脸上有一大个窝窝,挨着床的墙上还有一大块血迹,已经淌到地上,头部那边的床单上也有一大块血迹。3月12日我来给我母亲理发没有找到剪刀,是自己从家带来的,离开时也把剪刀带走了。今天凌晨我赶到后,我母亲床边的柜子上有一把剪刀和一把不锈钢的菜刀,所以我才怀疑我母亲的死因。我来到时我母亲已经穿好寿衣了,头顶上还包有黑布,陈双喜和李老平已经在烧火化松香油,我说:“不要慌动,我们要看现场。”王阿东就开始骂我们说,你家几姊妹没有出息,告到省里面也拿我没有办法,哪个敢咬我的xx吃去。”我们几姊妹就出来到外面商量怎样做,我们说要报警,然后我拿电话给张飞龙打电话报的警。王阿东进我母亲睡的房间收拾床上的东西,我们喊不准动,他停了一下,后来他知道我们报警了,又开始收拾,我们阻止他,他将床上的床单报来丢在地上,并拿一把扫把用水浇湿后,用扫把扫墙上的血迹,扫完后王阿东又开始骂我们说:“我上面有的是人,哪个敢来拿我做点哪样。”后来我们其他的一些外家亲戚也来了,一直不准装棺。王阿东一直对我妈不好,经常逼着向我妈要钱用,说不给钱就不给饭吃,特别是正月十八我母亲摔倒后,我们准备带我妈去医院王阿东不准,说拿去死在外面叫我们自己负责,不关他的事。

8、王某某证言,我听到我奶死后从贵阳打车来家,我奶今年正月十九那天摔伤我娘娘送去芦山医院看后,就不能下床了,主要是我爸爸照顾,我几个孃孃她们只是白天来照顾,其余都是我爸爸照顾。我奶生活费由我哥王兆祥负责,医疗费也是我哥王兆祥让我家三叔先垫付。我看见我奶时,头部侧面有刀口。

9、卢某某证言,(2014年3月14日)我和我老婆王转弟、王东秀及她男的李宝兴一起来到时约凌晨3点左右。当时我外婆躺在她的床上,没有什么盖,看见她脸上有一创口,地上还有一大滩血,床边的墙上有血迹,我老婆她们一直在哭,王家顺就在旁边大声说,哭什么哭,赶快给外婆洗好穿寿衣,料理后事,我讲不忙,我问王家顺外婆脸上是怎么回事,王家顺说是外婆自己摔倒的,她自己还去撞墙,其他的也没有说什么。后来我用手机给侄子张飞龙打电话后你们公安局就来了。王家顺和李某甲平时关系一直不好,王家顺还骂李某甲,而且不拿东西给她吃,也不准我老婆她们拿东西给她吃,说吃东西后拉屎拉尿在床上不好招呼。有一次我们来看外婆,亲眼看见王家顺拿一块香皂给外婆吃,说是粑粑,外婆说是香皂推开,他就拿香皂去“足”(塞的意思)我外婆的嘴,并说“我足”死你,你吃?”被我老婆他们拦住,还和我老婆他们吵架。我们和王家顺他们没有什么大矛盾。我们看见外婆死因异常后就站在外面等公安局的来,看见王家顺从家里抱起平时给外婆盖的被子、电热毯、衣服等东西出来门口并丢地上,当时他还点火烧,烧不燃后全部放在门口路边堆起。王家顺还用扫把沾上煤灰去涂墙上的血迹。

10、王某某证言,是王家顺的二儿子,案发后我奶李某甲睡的那张床和我父亲睡的那张床已经烧掉了,我奶穿的衣服和被子都烧了,房间里面的电视柜和一个我父亲用的那张两开柜已经抬到我大哥王兆林家里。

当天晚上在广东打工的大哥王兆林打电话给我说奶死了。接到电话后我当时就打电话给王东秀,她不得接以后我就打电话给她在深圳打工的女儿李秋丽,叫李秋丽跟王东秀讲。然后我又打电话给我老丈人李井芳(李宝奎)

11、余某某证言,听说王家顺把他家老妈杀死了。发生事情的当天我们这(磨刀石)有家办酒提前杀猪,王家顺过来吃饭喝酒,当天一起吃饭的有我、余乔喜及王家顺,其他的记不得了,吃饭的时候我们喝的的是自己酿的米酒,王家顺大概喝了一碗半左右。吃饭之后王家顺大概是晚上10点钟左右离开的。

12、余某某证言,王家顺是我大表哥,平时我喊他王阿东,我二舅娘被王阿东打死了,打死在我大表哥的儿子王云贵家中。那天是农历二月十二,我家杀猪准备第二天办酒,当天王阿东来我家吃饭,吃晚饭时忙着招呼客人,不知道他喝了多少酒,吃完晚饭后,他们在我家打“十点半”(一种赌博方式)打得一会,他找我借了一百块钱,由于他是大表哥,我不好不借给他,我掏出一百元给他,他拿去打,打得一会又输了,他又来借我没给他。在我家吃宵夜后,他们就各自回家了,王阿东大概是当晚十二点过离开我家的。从我家磨刀石到他家,他走回去约要30分钟,他的住处和他儿子王兆祥的房子一前一后,紧挨着的。

13、余某某证言,(2014年2月12日)晚上和王家顺在寨上余贵喜家喝过酒,因余贵喜家办酒杀猪请帮忙的吃饭,是吃宵夜的时候和王家顺一起喝酒的,大概喝了一碗酒。

14、文某某证言,认识王家顺和卢定珍,是他三叔娘,和他家是邻居,2014年3月13日王家顺家老妈被杀死的事,是回家才晓得的。

15、田某某证言,2014年1月13日卢定珍家他妈死后,去帮忙,在卢定珍家老房子,我叫卢定珍烧艾叶水给她妈洗身体,还叫她拿锅煮豆糯米和给李明珍老人钩一条腰带,因为在我们农村死老人都需要这样做。我没到过卢定珍家妈李明珍死亡的房间。她的房间在他第二个儿子王兆祥的房子。

16、王某某证言,我母亲李某甲被害当天,我听我儿子庞忠原讲后与他一起到现场的,到现场大约三点钟左右了,当时寨子上已经有很多人在王家顺儿子王兆祥的房子里,我到后看见李某甲已经停放在左边墙壁门板上,寿衣都穿好了,出于孝女,我上前去哭,在哭的过程中,发现李某甲的手有点黏黏的,好像沾有什么东西似的,我觉得奇怪,就到她睡觉的房间去看,看到电视柜上有一把剪刀和一把菜刀,她睡觉那间房子靠堂屋的墙壁上有血迹,床上的被褥上也有些血迹,我就说老妈死得不正常,我哥王家顺叫大家准备把我老妈李某甲装棺,当时我和我妹王转弟就阻止,说老妈死得不正常,打算报警,当时王家顺说你们不等(让)装,我看你家几姊妹咬我xx吃,当时我们就发火了,我们说报警等上级来处理,我儿子庞忠原就报警了,我们和王家顺吵,他就拿扫把和拖把打扫墙壁上的血迹,我们不让他打扫,后来他上去后面的老房子了,报完警后我们在王兆祥家守我老妈,你们警察就来了。老妈李某甲已经穿好寿衣,所以她身体没有看。

17、陈某某证言,是芦山镇摊绕村一组的组长。王家顺是我们组的村民。案发当天晚上凌晨2点钟,我躺在床上准备睡觉,听到我家对门的王某甲和王家顺说话,王某甲说你最起码要等那几个娘娘来看。我当时估计是王家顺的老妈李某甲死了。这个时候我就起床走到门口看到王家顺和王某甲在说话,我问王家顺他说他老妈死了,还喊我快点来。我回家穿好衣服,去李某甲住的房子哪里,她住在王家顺二儿子王兆祥的房子一楼堂屋房子右手边的屋内(因王家顺没有实力赡养就安排由王兆祥赡养,同时住他哪里)。我来李某甲睡觉的房间,看见李某甲睡觉的床是斜着和平常床的摆的方位不一样,床上没有人,被窝在地上且被窝成一长条形状,也没看见人的头和脚 ,估计是被窝盖着的,我去时当时人不多,我们是外人也没进去看,然后和陈老明抬棺材和熬松香,在熬松香的时候,李某甲的几个姑娘来了,看见李某甲死有问题和王家顺争吵。我们把松香熬好后,在那里烤火的时,王家顺先把老人的床单拿出来烧,因为烧得味道难闻,我们把床单挑开丢在马路坎边,得一刚,他又拿烂棉衣和一些衣服来烧,我们又把衣服挑到马路坎下。后来,因李某甲女儿报警,装棺装不成就回家睡觉了。

18、陈某某证言,2014年3月13日晚凌晨2点过钟,王家顺在他小儿子王兆金家门口院坝喊我说李某甲死了,叫我去看一下,我穿好衣服后去王兆祥家。到他家一楼堂屋右手边的房子里面,就是我外婆居住的房间那里,我站在门口,看到李某甲睡的床是斜着的,床上没有被子,外婆没在床上,床边下有被子落在地上,被子是长长的一条放在地上,与床是平行的。王家顺也站在旁边,我问是怎么死的,他没有回答我。然后 就喊我邦他把外婆抬到床上去,并指着地上的被子跟我说。当时我估计李某甲是躺在掉在地上的被子里面盖着的,但是被子盖得好好的,看不见。因为我问他,他没有说死因,所以我也不敢抬,我说等他姑娘来看到后再说。然后他亲家李某乙来后就帮他把李某甲抬上床了。王阿东揭开地上的被窝,我看到李某甲在被窝下面,脚朝门方向,头朝里面墙方向,人是正面仰着的。王家顺抬头部,李宝奎抬脚把李某甲抬到床上了。这时,李某甲姑娘也来了,我们在马路站得一会儿就听到她女儿与王家顺吵起来了,我走进去看,看到王家顺拿扫把刷李某甲倒在地上的位置。倒地的位置有血,王家顺把扫把刷地下刷得乱七八糟的。接着李某甲姑娘就喊报警。报警原因是他们怀疑李某甲不是正常死亡。

19、陈某某证言,王家顺和正常人生活一样,属不好也不坏的人,没有什么不良行为的表现。没听说过其平时有过什么疾病。

三、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提取物证笔录及刑侦照片

1、现场地点:惠水县庐山镇摊绕村一组。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品有:血迹(中心现场、棉签提取,数量6);菜刀(中心现场、实物提取)、剪刀(中心现场、实物提取)、衣物(现场、实物提取,数量2)、被褥(现场、实物提取、数量2)。中心现场位于芦山镇摊绕 一组王家顺家中,王家顺家系一栋二层平房,……北间是李某甲的卧室……靠西墙角见有一张大床,床尾向东,……床上见有一个绿色布手提袋,上面粘附21cm*11cm的疑似血迹物质(现场编号为1,照片固定,部分剪取),现场物证编号1 号东0.7米处的床单上见一滴疑似血迹物质和散落的少量煤渣,西墙面上靠南墙有129cm*96cm范围的 疑似血迹物质,西墙面上见有85cm*68cm范围的喷溅疑似血迹物质。在西墙角的南墙上见有150cm*78cm范围的喷溅疑似血迹物质和擦拭痕迹,床头处见一只蛇皮口袋,口袋上见疑似血迹物质,床上西北角枕头处有一个陶瓷罐,床底下的水泥地面有1个暗红色毛线帽,1个灰色毛线帽。紧靠南墙处见一张柜子,柜子上放一台电视,电视机西侧的柜子桌面上见有一把菜刀,菜刀上见有一枚手指痕迹,在柜子北1.2m,大床东0.4m的地面上见有一张绿色塑料凳子,凳子上有1个浅绿色的塑料棚,塑料棚内有半盆 液体,液体中见两块毛巾。

经对中心现场四周进行搜索,在王家顺门口公路东侧见有一堆衣物,被褥等物,衣物、被褥上见烧灼痕迹。地面上见有意见棕色毛绒棉衣和一张电热毯,一张毛毡,毛绒棉衣上沾附疑似血迹。

2、提取笔录,2014年3月13日21时至21时30分在和平镇责任区刑警队询问室,提取王家顺所穿的棕色外套、黑色裤子及迷彩满桶解放鞋(原物提取)

3、2014年5月19日王家顺辨认作案现场、洗好菜刀后放菜刀的地点、停放尸体的堂屋、将李某甲衣服、被子等物品抱出来焚烧的地点。与现场勘查情况基本一致。

4、2014年3月17日11时30分至11月35分在惠水和平镇责任区刑警中队,王家顺辨认用来剪李明珍身上所穿衣服的剪刀;2014年3月17日11时40分至45分在和平镇责任区中队王家顺辨认用来砍李某甲的菜刀。

5、王家顺对焚烧衣物提取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年3月17日11是55分至12时05分在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辨认公安机关在王兆祥(案发现场)门前马路坎下提取的被子、电热毯、衣物、枕头。

6、证人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辨认看见被害人李某甲倒在地上的地点,与王家顺所指砍李某甲地点一致。

7、2014年3月13日提取李某甲女儿王家秀(又名王大双)指血笔录。

四、法医鉴定、生物物证结论

1、惠水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惠)公(刑)鉴(尸检)字[2014]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

解剖检验:揭开头部皮肤见双侧颞部出血,右颞部顶部皮下出 血,右颞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颞骨(后)有2.6×0.5×0.3cm骨质凹陷。右枕骨分别有长2.6cm、2cm的砍痕,锯开颅骨见额叶、顶叶、右枕叶脑组织出血,右颅中窝粉碎性骨折。颈项部右颈前肌肉出血,气管壁充血,有点状出血;胸骨柄 平第二、三肋间骨折,胸骨内侧壁出血,提取死者心血及十指指纹备检。

检验分析: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死者李某甲体表多处明显的不规则皮肤挫擦伤及规则创口和不规则创口,体表损伤有锐器伤和钝器伤。尸检见李某甲头面部有多处规则创口和不规则创口,颞骨骨折,解剖头部皮下见双颞肌出血,右颞骨呈开放性骨折,枕骨有砍痕。脑组织出血,右颅中窝呈粉碎性骨折,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鉴定意见:李某甲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黔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黔南)公(刑)鉴(法物)字[2014]118号鉴定文书记载:(送检的现场勘查1-5号物证牌提取的疑似血迹,王家顺左裤管下处、外衣背处提取的疑似血迹经鉴定为被害人李某甲所留,(现场勘查在弹花被上提取的血迹、呢子衣服背处提取的疑似血迹、绒衣棉衣风俗人情右腋下及现场床单上提取的疑似血迹均为李某甲所留。(送检的王家顺所穿的迷彩鞋左只上的可疑血迹、王家顺十指指甲、现场提取的不锈钢菜刀上可疑血迹、现场提取黑色的剪刀上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毛巾上可疑血迹未检出DNA分型。④通过生物学鉴定,死者李某甲与其女儿王家秀的DNA分型比对,确定李某甲系王家秀的生物学母亲。

3、、法医关于鉴定内容的补充说明,死者李某甲头部的规则创口为锐器形成,现场提取的菜刀可以形成该创口。头部的钝器创口现场提取凶器无法形成,死者身上的挫擦伤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死者身上的头部创口有明显的生活反应,为生前形成。死者头部有规则创口和不规则创口,规则创口现场提取的菜刀可以形成,头部创口不符合剪刀戳伤形成的特点,剪刀不能形成。死者所有的伤,从尸检看,有明显生活反映,为生前形成。

4、(惠)公(手)析(痕)[2014]1号手印痕迹分析意见:菜刀遗留手印不具备鉴定条件。

五、其他书证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王家顺被抓获经过。

2、惠水县芦山镇滩绕村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安葬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明珍已于2014年3月24日安葬在滩绕村王云贵家自留地。

3、讯问视频资料。

六、户籍证明

惠水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王家顺出生于1951年11月17日,作案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家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顺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家顺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其作案后,在知道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等待公安干警到来,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具有法定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王家顺具有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亦应与其他暴力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王家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家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菜刀、剪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邹明刚

审判员  胡庆朝

审判员  姚清明

二 O 一 四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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