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继优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27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继优,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清,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继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继优及其辩护人李华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罗继优入住都匀市金鹏花园酒店时将一袋物品交由酒店服务员陆某某(其同学)保管,后陆某某将该物品带回宿舍保管。2014年5月21日,罗继优因在都匀市金鹏花园酒店425号房间伙同他人吸毒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陆某某宿舍内查获罗继优委托保管的物品。经鉴定,该物品系冰毒,净重501.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

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罗继优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继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案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李华清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罗继优系初犯,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罗继优入住都匀金鹏花园酒店,并将一袋毒品冰毒交由在该酒店做服务员的同学陆某某保管,随后,陆某某将毒品冰毒带回宿舍。同年5月21日,罗继优伙同他人在都匀金鹏花园酒店425号房间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在陆某某位于金鹏酒店员工宿舍内查获罗继优委托其保管的毒品冰毒。经鉴定,该毒品冰毒净重501.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 2014年5月21日23时许,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在都匀市金鹏酒店开展工作时,在金鹏酒店4楼楼道查获吸毒人员周某某、石某某,在二人的带领下民警在该酒店425号房间抓获罗继优、陈某某。之后,在石某某身上查扣麻古疑似物5颗,在金鹏酒店425房间查获用锡箔纸打好的冰毒板2块。四人均交代了在房间内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

2、称量记录、提取笔录、现场图片、扣押清单、收据证实:2014年5月22日17时23分至45分,公安民警在陆某某住处进门右边第一间房间内高低床上层床头处查获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裹,包裹共3层,第2层黑色、第3层为透明塑料袋,内装透明密封袋5袋,每袋约重200克左右,呈透明晶体状,冰毒疑似物毛重522.4克,净重501.5克。

3、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刑)(毒品)字[2014]21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冰毒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通过人物照片混杂辨认,证人周某某辨认出是罗继优在2014年3月份至5月间多次入住金鹏花园酒店、陆某某是金鹏酒店前台服务员;证人陆某某辨认出是罗继优将一包东西交由自己保管。

5、石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当天,罗继优打电话说要来找我玩,我说我在金鹏酒店425房间,该房间是我用一个叫夏某某的身份证开的。2014年5月21日晚,罗继优到我的房间,在房间里我们一起吸食毒品,后来被公安机关抓了。

6、包某某证实:2014年5月22日9时许,我们酒店前台陆某某向我反映,2014年5月15日左右,罗继优放了一包东西在酒店前台处,后被她带到住处,罗继优因吸毒被抓后,陆某某怀疑是毒品,就向我汇报了。

7、周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18时左右,石某某让我把他中午在我哥家中洗好晾干的衣服拿到都匀市金鹏酒店给他。我到酒店之后在前台拿了房卡进入房间玩电脑等石某某,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石某某回到房间就睡觉。几分钟后,罗继优和陈某某也来到房间,然后我玩电脑、罗继优和陈某某玩手机。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石某某起来说要上街,我说和他一起上街。我们从房间出来走到拐角就被抓了,接着罗继优和陈某某在425房间也被抓获了。

8、周利某证实:罗继优是金鹏酒店的常客。2014年5月18日11点左右,我的一个同事陆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323房间的退房手续办了,并让我提醒对方将寄存在前台右手边消防栓盖子上的东西拿走。我看了一眼,是一个白面黑边的塑料袋。当天下午13时许,罗继优拿着323房间的房卡来前台结账了,并将原先放在前台消防栓上的他的一个白面黑边的塑料袋取走。过了20分钟左右,罗继优又返回酒店将塑料袋放回到消防栓上,并要求我提醒陆某某拿回宿舍去放。过了没多久我电话告知陆某某,罗继优让她将东西拿回寝室放。当天16时许,陆某某来到酒店前台把那个白面黑色边塑料袋拿回宿舍。

9、陆某某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的同学罗继优来金鹏酒店开房,我们在聊天中,罗继优说他在酒店前台放了一包东西,让我帮他保管。第二天下班后,我将罗继优存放的包裹带回住处帮他保管。5月18日中午12点20分,罗继优打电话给我说要拿回包裹,我当时不当班,就将包裹给了酒店员工周利某,让她帮忙转交。下午13点24分,周利某打电话给我说罗继优又将包裹放在前台,叫我帮他保管。下午我又将包裹带回宿舍保管。2014年5月21日包裹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

10、陈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22时许,我和罗继优来到金鹏酒店石某某、周某某住的425号房间,房间内枕头柜放有一个白色塑料瓶制作的冰壶及2块已经打好的板(冰毒),然后我就开始吸食,吸食完之后将冰壶丢出窗户。过了一会,石某某和周某某离开425号房间。两人刚离开三、四分钟后,警察就进来将我和罗继优抓了。

11、被告人罗继优供述:今年2月份左右,我带着父亲给我的5万元钱与陈某某来到广东大朗,到2014年5月初,我花掉了20000多元钱,由于没什么事可以做,就动了贩卖毒品的念头。在广东省大朗用我的电话联系一个叫鹏哥的潮州男子购买冰毒,在广东省大朗光华酒店我以每个50元钱的价格向鹏哥购买了500个冰毒(用一个大透明塑料密封袋封装,里面装有5袋小透明塑料密封包装的冰毒),也就是500克冰毒,总共花了25000元。过几天后,我和陈某某坐大朗至平塘的大客车回老家,在独山县高速出口附近我们打车来到都匀,大约10号左右,我和陈某某一直在金鹏酒店开房住,是用我二人的身份证开的,中途换过几次房间,房间号记不得了。在办好入住手续,陈某某进房间时,我将毒品存放在酒店前台并打电话给我的同学陆某某,让她帮我保管。当时我没跟她说过是冰毒。到了十多号,我有点不放心。我打电话给陆某某让她把我存放在她那里的东西拿到前台,之后我到前台取毒品,到酒店里的卫生间里检查毒品,发现包装有些松了,用提毒品的塑料袋又包装了一层,用原来的胶布包好,然后放回前台。大约过了两天,我就联系石某某来购买毒品,以每克80元价格卖给他。他在金鹏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是425。第二天晚上九点钟,我和陈某某到他的房间,房间里面有石某某和一个平塘男子,我们在一起准备吸食毒品时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所以我们也没有交易。

12、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5月22日提取的石某某、罗继优尿液经检测均为阳性。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继优生于1991年10月10日。

上列所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的来源真实可信、收集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继优非法持有毒品冰毒501.5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继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继优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尚未实际流入社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继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明刚

审 判 员  胡庆朝

代理审判员  姚清明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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