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丹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2008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0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8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丹在近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丹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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