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仁美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7
罪犯朱仁美,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1996)黔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仁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黔刑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1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2004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04)黔南刑执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间,因重新犯罪,2008年7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仁美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原判余刑九年四个月零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仁美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仁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仁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仁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