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德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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