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利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6
罪犯周建利,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建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能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获综合记功,但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建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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