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勇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26
罪犯胡成勇,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2015年2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成勇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该犯仍需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改造方可假释,因此,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成勇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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