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顺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6
罪犯黄顺顺,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顺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顺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顺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顺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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