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建明 贩卖毒品罪 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6
罪犯苟建明,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1日减刑释放。2009年12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苟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苟建明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苟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苟建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 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