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止)。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17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开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开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开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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