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常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世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世刚系累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获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常世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常世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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