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龙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5
罪犯陈小龙,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0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龙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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