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万山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04年10月16日)。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毅违法所得521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2011年9月20 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毅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18日获准保外就医出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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