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麟 抢劫罪 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张玉麟,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玉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31年3月22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期获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刑期至2030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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