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02)黔南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2004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吾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本院(2002)黔南刑执字第261号假释裁定,加上余刑二年零五个月零十三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5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8日)。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吾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詹吾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詹吾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吾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