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司铁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杨司铁,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5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4月1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司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司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能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获综合记功,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司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司铁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司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