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居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杨孟居,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荔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孟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孟居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期获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6日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孟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孟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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