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因犯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1月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中级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铨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铨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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