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义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杨清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清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清义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清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清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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