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竹贩卖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杨金竹,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2015年2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好逸恶劳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评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且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金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19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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