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长生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肖长生,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0月释放。2013年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长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能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长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长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