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抢劫、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徐振,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2年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2005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考核期获综合记功,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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