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都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4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华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魏华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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