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政城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邰政城,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4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初字0057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政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邰政城、祁剑退赔原告摩托车折价款共计4884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邰政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邰政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邰政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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