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华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吴士华,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0年1月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士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士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士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士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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