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24
罪犯吴迪,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2006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考评积分周期连续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