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余罪,2010年5月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已履行),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评周期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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