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安地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粟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1998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刑经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05年6月28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5)第1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俊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1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9月16日因病情严重保外就医。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保外就医审批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粟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粟俊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粟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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