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林危险物品肇事罪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23
罪犯潘小林,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小林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6日,本院(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获评综合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小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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