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文坤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23
罪犯蒙文坤,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7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文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文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蒙文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文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