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学抢劫罪 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2
罪犯梁美学,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美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止)。

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美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美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美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 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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