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绪广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22
罪犯罗绪广,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绪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绪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期内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绪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绪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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