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2
罪犯龙海,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

2014年12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海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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