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龙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2
罪犯潘光龙,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凯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刑终字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201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0日止)。

2014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光龙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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