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1
罪犯朱天贵,贵州省水城人。

2007年5月15,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初字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止)。2008年1月30日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已扣除羁押日期)。201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止);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天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天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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