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钰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1
罪犯曾祥钰,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祥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祥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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