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进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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