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华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0
罪犯张加华,又名张华,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加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加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