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定快合同诈骗伪造印章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20
罪犯杨定快,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已扣除羁押日期)。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11)黔南刑执字第87号,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定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定快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定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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