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强盗窃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潘正强,曾用名潘小连,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2010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30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正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正强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正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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