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明江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19
罪犯潘明江,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0年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明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明江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明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